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1年度小上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1年小上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小上字第七號
上訴人甲○○被上訴人國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賢 訴訟代理人 薛智隆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調查。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六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美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九日
法院書記官王淑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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