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51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51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5198號聲請人 陳錦英 受刑人 蔡政哲 上列聲明異議人因受刑人妨害自由等案件,對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103年度執字第18001號)認為不當,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之子即受刑人蔡政哲因重利等案件,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現正服刑中,惟因受刑人需擔負家庭生計,聲明異議人有脊椎側彎,受刑人之父則患有高血壓、心臟病,均年事已高、有病在身、無謀生能力且尚有貸款須支付,受刑人為獨子,有心悔改,並有正常工作,因家庭及職務關係執行上顯有困難,爰聲請撤銷檢察官不准受刑人易科罰金之執行指揮處分,使受刑人得以易科罰金,以全家庭與工作等語。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是以得就檢察官執行指揮事項聲明異議者,限於受刑人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配偶,並非不具上開身分者均得任意為之;倘聲明異議之主體資格與前揭規定要件不符,應認其聲明異議不合於法定程式要件,法院即應予駁回。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蔡政哲因妨害自由、重利等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易字第2099號刑事判決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因受刑人撤回上訴確定,並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3年度執字第18001號執行,於民國103年12月24日入監服刑,現仍在監執行中,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又受刑人係00年00月00日出生,為年滿20歲之成年人,未曾受監護或輔助之宣告,而本件聲明異議人係受刑人之母,經聲明異議人於刑事聲明異議狀中陳述明確,則聲明異議人既非受刑人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其配偶,即非依法得為聲明異議之人,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明異議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王奕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廖碩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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