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簡上字第33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簡上字第332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忠 和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刑事庭於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所為102年度壢簡字第847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案號:102年度毒偵字第413號、第1699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然於上訴狀中僅空言泛稱:上訴理由後補云云(見102年簡上字第332號卷《下稱本院卷》第7頁),而未指摘原判決有何違法不當之處,且上訴人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提出上訴理由,指摘第一審判決有何違法或不當之處。
二、本件經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審理結果,認原審以上訴人即被告二度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均為累犯,均判處有期徒刑4月及以新臺幣(下同)1千元折算一日,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以1千元折算
1日,經核認事用法並無不合,量刑亦稱妥適應予維持,並引用附件刑事簡易判決所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上訴人空言泛稱不服原審判決,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本院傳喚上訴人於102年10月29日14時30分進行審理程序,並已於102年10月14日將開庭通知送達被告戶籍地之「桃園縣觀音鄉○○村00鄰○○000號」,因未獲會晤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或受僱人,而於102年10月14日寄存於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新坡派出所以為送達,且上訴人亦未在監或在押,復經囑警實施拘提無著,有送達證書、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前案案件異動查證作業等存卷可證(見本院卷第48頁、第54至57頁、第46頁),是上訴人業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於102年10月29日之審判期日到庭,爰不待其陳述,由檢察官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
8條、第371條、第373條,判決如主文。案經檢察官郭千瑄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2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劉為丕
法官馮昌偉法官王秀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蘇珮瑄中華民國102年11月12日附件:102年壢簡字第847號刑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