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498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98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49800號債權人 蕭友嶽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櫂鴻績股份有限公司王賢棏何靖耘林渼蕙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就逾准許部分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另按,不真正連帶債務係謂數債務人具有同一目的,本於各別之發生原因,對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義務,因債務人中一人為給付,他債務人即應同免其責任之債務。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請求債務人其中一人給付新台幣捌佰貳拾萬元,其他債務人視為已清償該債務。經查,債務人王賢棏向債權人借款新台幣(以下同)8,200,
000元,其中3,300,000元另與債務人櫂鴻績股份有限公司、何靖耘間有票據關係(支票票號DK0000000、EA0000000),其中4,900,000元另與債務人櫂鴻績股份有限公司、林渼蕙間有票據關係(支票票號DK0000000、DK0000000、DK0000000、DK0000000),足認前揭兩筆票款債務分別與借款債務為不真正連帶債務,於其中任一項債務人給付時,債權人之債權於該給付範圍內同獲滿足之清償,則他債務人於該給付範圍內同免責任。故逾此部分之請求亦無理由,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9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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