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5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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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5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居間報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581號原告 洪勝裕 上列原告與被告 何錫明 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萬3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聖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15日
書記官曾惠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