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交簡字第297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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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交簡字第297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交簡字第297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旭彬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00000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改依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黃旭彬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伍仟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部分,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並補充:被告黃旭彬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民國106年度交簡字第238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確定,徒刑部分,於107年5月27日執行完畢。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被告有如前所載之論罪科刑及執行完畢之事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在酒後已達不能安全駕駛狀態下,猶貿然騎車上路,並發生車禍,已對其他用路人之安全構成極大威脅,行為實有非議之處,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並參以其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84毫克;兼衡其自 陳國中 畢業之智識程度、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參見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參酌前開犯罪情狀,諭知如主文所示之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
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應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方百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9日
書記官李燕枝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所依據之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5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7年度偵字第16028號被告黃旭彬男45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段000巷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旭彬於民國107年8月24日18時至20時許期間,在高雄市○○區○○路○段○○○巷○○○○號住處飲用酒類後,明知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者,已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仍於翌(25)日9時許,在吐氣酒精濃度已逾上開標準之情形下,騎乘屬於動力交通工具之車牌號碼000-00
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駛於道路。嗣於翌(25)日9時45分許,行經高雄市○○區○○路○○○號前,不慎與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之 郭家豪 發生碰撞,至郭家豪因此人車倒地而受傷(過失傷害罪嫌部分,未據告訴)。經警據報到場處理,並於翌(25)日10時34分對黃旭彬施予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呼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84毫克,始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與待證事實:┌───┬───────────┬───────────┐│編號│證據方法│待證事實│├───┼───────────┼───────────┤│1│被告黃旭彬於警詢時及偵│被告坦承飲酒後騎乘上開│││查中之自白│車輛上路行駛發生車禍而││││為警查獲之事實。│├───┼───────────┼───────────┤│2│受(處)理道路交通事故│被告於上開時地酒後駕車│││檢測兩造駕駛人之酒精濃│為警查或之事實。│││度檢定表、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車輛詳││││細資料報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1各1份││└───┴───────────┴───────────┘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酒後駕車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9月4日
檢察官廖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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