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53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5315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務人 吳依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仟柒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本行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合併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其營業並概括承受其資產與負債,合先明。
㈠、債務人吳依穎於民國100年09月27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信用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如逾期未付即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遲延利息。
㈡、查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帳合計新臺幣6727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款外,另應給付自民國108年10月09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迄未清償,履經催討均置之不理。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