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27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27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訴訟參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2768號聲請人即告訴人 陳逸建 被告 侯文樟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被訴過失致死案件(111年度訴字第546號),聲請訴訟參與,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許聲請人陳逸建參與本案訴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被告侯文樟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案號:111年度調偵字第1325號),認涉犯過失致死罪,屬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1款所列得為訴訟參與之案件。聲請人陳逸建為本案被害人 陳余月桃 之子,屬被害人之直系血親,即屬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2項得聲請訴訟參與之人,為瞭解訴訟程序之經過情形及卷證資料之內容,並適時向鈞院陳述意見,以維護訴訟權益,爰依法聲請參與本案訴訟等語。
二、按刑法第276條之過失致人於死罪之被害人死亡者,被害人之直系血親,得於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本案訴訟;法院於徵詢檢察官、被告、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並斟酌案件情節、聲請人與被告之關係、訴訟進行之程度及聲請人之利益,認為適當者,應為准許訴訟參與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1款、第2項前段、第455條之40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侯文樟涉犯過失致死案件,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現經本院以111年度交訴字第47號案件審理中,是被告上開被訴之罪核屬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1款得聲請訴訟參與之罪,而被害人業於民國110年10月18日死亡乙節,有其個人資料查詢結果1紙附卷可查,聲請人為被害人之直系血親,符合前揭聲請訴訟參與之適格要件。另經本院徵詢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均表示無意見(見卷附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3份),並斟酌上揭案件情節、聲請人與被告之關係、訴訟進行之程度及聲請人之利益等情事後,認為准許訴訟參與有助於達成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之目的且無不適當之情形,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參與,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0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樊季康
法官龔書安
法官楊展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宏宇中華民國111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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