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8278號
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務人 黃楷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97,43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事實及理由(一)緣債務人黃楷傑前就讀環球科技大學時,邀同債務人江素真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4筆,金額總計為201,239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休退學或服完義務兵役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按月平均攤還本息。(二)詎債務人黃楷傑自111年09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97,434元整及如請求標的所載之利息、違約金未還,雖經聲請人再催討,仍未還款,另債務人江素真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三)依借據約定借款人倘不依期還本或付息時,除應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四)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即喪失分期攤還權利,視同到期應全部清償。(五)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及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各1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何幸崇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0827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97434元
江素真、黃楷傑
自民國111年08月01日起
至民國111年09月27日止
年息2.275%
001
新臺幣97434元
江素真、黃楷傑
自民國111年09月28日起
至民國111年12月20日止
年息2.40%
001
新臺幣97434元
江素真、黃楷傑
自民國111年12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52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97434元
江素真、黃楷傑
自民國111年09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