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2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2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257號原告甲○○被告 林席 如即 林曉萍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曾經本院95年9月8日裁定命原告補正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萬305元原告亦於95年9月18日如數繳納無訛;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狀訴之聲明所載除本院前裁定所指新臺幣194萬2,956元外,尚有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美金31,325.04元漏未合併計算,依此,就該美金部分依原告起訴(繫屬:95年9月6日)於本院時以台灣銀行美元即期賣出掛牌匯率32.865計之,為新臺幣102萬9,
49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297萬2,
453元(0000000+00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萬
502元,扣除原告前繳2萬305元,原告尚應補正繳納新臺幣1萬197元。本院前裁定就此有所遺漏,補充如上,茲併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9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9月21日
書記官吳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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