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苗小字第76號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宣示判決筆錄原告乙○○被告甲○○
(現另案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苗小字第76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8月28日上午10時59分在本院民事第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邱光吾書記官葉燕蓉通譯孫名慧進行事件點呼後原告乙○○未到被告甲○○到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7年8月28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苗栗簡易庭
書記官葉燕蓉法官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書記官葉燕蓉中華民國97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