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侵上訴字第3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侵上訴字第3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侵上訴字第381號上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張耘非選任辯護人呂秋𧽚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貳年壹月叁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妨害性自主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及第101條之1第2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1年10月3日執行羈押,至民國102年1月2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經訊問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2年1月3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0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明富
法官洪于智法官賴邦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信昱中華民國101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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