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229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229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229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姚欣宜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陸永恒
之3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壹仟伍佰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九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伍仟零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四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其餘聲請因未陳明利息、違約金之計息期間,經命補正仍未補正,其書狀程式顯有欠缺,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六、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6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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