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685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36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68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釗鋒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1年度執聲字第18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釗鋒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拾月。
理由受刑人王釗鋒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等數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4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劉嶽承
法官李麗珠法官張江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昱志中華民國101年11月14日附表︰受刑人王釗鋒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宣判日期│所犯法條││││││審法院│││││││├────┼─────┤││││││案號│確定日期││├──┼────┼────┼───────┼────┼─────┼──────┤│1│持有第二│有期徒刑│自不詳時間起至│臺灣桃園│98.6.30│毒品危害防制│││級毒品罪│4月,如│97年7月1日止│地方法院││條例第11條第││││易科罰金│├────┼─────┤2項││││,以新臺││98年度簡│98.8.3│││││幣1,000││字第108││││││元折算1││號││││││日│││││├──┼────┼────┼───────┼────┼─────┼──────┤│2│運輸第三│有期徒刑│自97年1月初某│臺灣高等│98.12.31│毒品危害防制│││級毒品罪│3年2月│日起至97年1月│法院││條例第4條第3│││││4日止├────┼─────┤項││││││98年度上│99.1.25│││││││訴字第││││││││3760號│││├──┼────┼────┼───────┼────┼─────┼──────┤│3│運輸第二│有期徒刑│97年6月30日│臺灣高等│100.1.31│毒品危害防制│││級毒品罪│3年8月││法院││條例第4條第2│││││├────┼─────┤項││││││99年度上│100.5.12│││││││更㈠字第││││││││400號(││││││││經最高法││││││││院以100││││││││年度臺上││││││││字第2482││││││││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