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4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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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4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463號聲請人 劉美玲 相對人 張八洲 男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下同)108年5月17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8,000,000元。
(四)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30年1月4日。
(五)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貼現、票據、保證、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
(六)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如有一期不為清償視同全部到期。
(七)利息(率):無。
(八)遲延利息(率):無。
(九)違約金:按每萬元每逾壹日以新臺幣捌元計付。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及強制執行之費用。2.保全抵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4.因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之手續費。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張八洲男,債務額比例:全部。
嗣債務人張八洲男於㈠100年1月5日㈡102年2月18日簽立面額㈠2,000,000元㈡5,000,000元,到期日均未載之本票2紙,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詎屆期提示,債務人計尚欠本金7,000,000元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本票影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相對人張八洲男於108年10月28日具狀陳報:相對人張八洲男之子 張進源 已於107年11月26日向合作金庫銀行借款用以返還劉美玲之借款,聲請人劉美玲亦同意辦理塗銷抵押權登記,相對人張八洲男之子張進源亦於107年12月6日匯出兩筆金額2,500,000元、5,400,000元至劉美玲之夫 陳永修 之帳戶,抗辯其已清償全部款項等語。惟查,拍賣抵押物事件,係屬非訟事件,法院僅能為形式審查,縱使相對人所述抵押債權因業已清償消滅完成等節所稱屬實,能否以之對抗聲請人,亦屬實體事項之爭執,應由其另行提起訴訟謀求解決,並非本件非訟程序所得審究,是以,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仍應為許可拍賣抵押物之裁定。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8年11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附表:
┌─┬─────────────────────────┬─────┬──────┐│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烏日區│溪南西││2460-3│219│全部│├─┼───┼────┼───┼───┼────────┼─────┼──────┤│2│臺中│烏日區│溪南西││2460-4│106│全部│└─┴───┴────┴───┴───┴────────┴─────┴──────┘┌─┬──┬───────┬────────┬────────────┬────┐│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要建築材料│││號││││合計│及用途│範圍│├─┼──┼───────┼────────┼──────┼─────┼────┤│1│1293│臺中市烏日區溪│住家用│ㄧ層:64.80││全部││││南西段2460-3、│木石磚造(磚石造)│││││││2460-4地號│ㄧ層││││││├───────┤│││││││臺中市烏日區溪││││││││南路一段680巷││││││││356弄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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