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7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7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限期命起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711號聲請人乙○○相對人僑慧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當事人間94年度裁全字第1527號假處分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此條規定,於假處分准用之,同法第533條亦有規定。
二、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即債務人)之損害賠償請求之強制執行,前聲請本院准予假處分獲准(94年度裁全字第1527號),並經執行在案(94年度執全字第86
7號),惟相對人嗣撤回假處分執行程序,且經本院撤銷執行命令,此經本院調取上開假處分保全程序卷核閱明確。是本件假處分執行程序既經撤銷,且聲請人亦無從再依上開假處分裁定聲請執行,此參照強制執行法第132條第3項規定甚明,則本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核與首揭規定有間,自無從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第53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5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甯馨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5月31日
書記官林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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