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度智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智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智字第2號原告台灣沛晶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號3樓兼法定代理乙○○人上列原告與被告間侵害專利權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折合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7月4日
民事庭法官吳振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玲誼中華民國95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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