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4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4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確認決議不成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450號原告厚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正材 原告 徐美榮
徐美麗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福雄 律師
邱玉萍 律師 陳慶鴻 律師複代理人 楊媛婷 律師被告厚生玻璃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特別代理人 徐正青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韋廷 律師
林秉彝 律師 馬翠吟 律師 方怡靜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決議不成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二十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4年7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22日
書記官吳育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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