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3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整合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399號原告英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彥群 訴訟代理人 邱英豪 律師被告 洪淵琛 訴訟代理人 任鳴鉅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整合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本院103年重訴字第463號解除契約等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103年重訴字第463號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6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顏世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6月11日
書記官林育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