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家聲字第2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聲字第2號

聲請人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乙○○間請求分割遺產(本院113年度家繼訴字第00號)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113年度家繼訴字第00號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4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院113年度家繼訴字第00號分割遺產事件(下稱系爭事件)之原告,系爭事件之被告乙○○前為取得被繼承人丙○○○之財產多有不法行為,為追訴乙○○之不法行為,以便辦理日後相關告訴,爰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規定,聲請交付該案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又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違反前項之規定者,由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4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其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2、3項亦有明定。又所謂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舉凡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均屬之,此觀上開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之修正理由即明(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344 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查聲請人為系爭事件之當事人,就其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之必要,已敘明理由如前。揆諸前開說明,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說明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李芳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姚啟涵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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