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4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414號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潤逢 訴訟代理人 廖俊盛 被告鉅鋒鋼鐵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曾盈誠 被告 林晏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7月27日下午4時30分許,在本院第1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6月22日
民一庭法官周欣怡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22日
書記官張子涵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