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4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傷害尊親屬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444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世安上列被告因傷害尊親屬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2752、2788、31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林世安因傷害尊親屬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3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玫琪
法官陳韋仁法官潘韋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雯君中華民國107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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