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婚字第8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婚字第8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婚字第831號原告 劉羽珮 訴訟代理人 歐嘉文 律師被告 許貴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07年4月3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34法庭續行審理。
中華民國107年3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建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5日
書記官何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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