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2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229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張簡宗瑜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羅玉子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羅玉子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請釋明債務人應償付追償電費新臺幣7,920元之依據,並應提出聲請登記單、抄錄本通知書、繳費憑證及聲請金額計算式或其他相關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24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