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8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843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99年度聲沒字第4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共參拾壹包(均含包裝袋,其中壹包驗後淨重零點零捌柒公克;其中壹拾貳包毛重共柒點壹柒公克,驗後合計淨重壹點捌柒公克;其餘壹拾捌包毛重共玖點參貳公克,驗後合計淨重貳點肆陸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前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98年度毒偵字第1318、1319、1701、2018、2330、3209號),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業經檢察官於98年8月7日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然其中扣案之海洛因共31包經送驗結果,含有海洛因成分,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但書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經查:㈠聲請人前揭主張業與相關卷宗查閱屬實,扣案之31包粉末,
亦分別經鑑定均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其中①扣案1包粉末,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高市凱醫驗字第9545號鑑定書(見98年度毒偵字第1319號卷第12頁)、②扣案12包粉末,有法務部調查局98年4月14日調科壹字第09823011950號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見98年度毒偵字第2018號卷第15頁)、③扣案18包粉末有法務部調查局98年4月27日調科壹字第09823013070號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見98年度毒偵字第1701號卷第13頁)在卷可稽。
㈡準此,上開扣案物品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1項所
定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係屬違禁物無誤,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前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原係供包裝上開毒品之用,縱於檢測時將上開毒品取出,勢仍有微量毒品沾附其上無法析離,是仍應與上開毒品一併沒收銷燬之。另扣案毒品送鑑定耗損部分,既因鑑定而為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27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楊智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9月27日
書記官蔡毓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