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交簡附民字第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72號原告 陳妗莎 被告 張劍傑 上列被告因民國111年度交簡字第1369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除其中車損費用部分由本院另行判決駁回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其餘部分,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7月1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吳永梁
法官呂美玲法官范馨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15日
書記官黃碧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