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苗勞簡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苗勞簡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苗勞簡字第4號原告 林桂蓮 被告 美森 廣告負責人 張仲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二十八日上午十時十五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4年3月26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許文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南穎中華民國104年3月26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