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2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2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249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證明或資料到院,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證明或資料到院,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5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志成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5月26日
書記官彭建山附表一:
㈠、聲請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聲請人主張債務協商係因不可歸責於於聲請人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相關證明資料,並提出債務協商協議書。
(詳細敘明原協商條件為何?現有何履行之重大困難?有何
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
㈢、聲請人承租臺南市○區○○街○○○巷○○號3樓之1之最新租賃契約書或相關證明資料。
附表二:
㈠、聲請人應釋明有無民間債權人(非金融機構),若有,應詳載債權人之姓名、住址,及債權數額、原因、有無擔保或優先權。
㈡、聲請人應釋明聲請前兩年內必要支出(例如:膳食、教育、交通、醫療、稅賦等,不包括每月需償還之債權數額)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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