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連江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確認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存在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5號原告甲○○被告連江縣政府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文鍾奇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連江縣政府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01,00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折合新臺幣4,4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9日
民事庭法官劉淑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4月9日
書記官李唐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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