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易緝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緝字第15號上訴人甲○○即被告
現因另案於臺灣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執行中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三日第一審判決(九十七年度易緝字第一五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一條第二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26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卓穎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秦建華中華民國97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