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連江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離婚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8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02月21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該裁定已於97年02月26日送達原告,而原告迄未補正,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既未遵期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9日
民事庭法官劉淑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4月9日
書記官李唐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