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68號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8號

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鄭宇恩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鄭宇恩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卉聆

                  法 官 林信宇

                  法 官 陳雅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建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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