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小字第148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小字第1486號

原告 何映璇

被告 陳盈君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委任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依兩造所訂立之委任契約第6條約定:「如發生訴訟,雙方合意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法院管轄。」

  ,此有被告提出之約定條款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重慶南路

1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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