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小字第148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小字第1485號

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張盈晴

欒永彬

被告 余清貴

訴訟代理人 余思瑩

林立夫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對於該支付命令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50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25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4月25日

書記官潘美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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