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2年度易緝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2年易緝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易緝字第二五號
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玖拾貳年拾壹月拾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竊盜案件,本院前以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款所定之情形,且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日將其羈押。
二、茲經本院訊問後,以前項情形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應延長羈押二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六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饒金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六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