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2年訴緝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緝字第二五號
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聲請人呂素君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聲請人以被告直系血親之資格,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呂素君或第三人提出新台幣貳萬元之保證金後,甲○○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查本件被告甲○○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認為係通緝到案有羈押之必要,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裁定執行羈押之處分在案。今聲請人以被告患有急性換氣過度症候群為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以便保外就醫,否則顯難痊癒等語,並提出門諾醫院診斷書為證。經查被告於九十二年十一月六日下午三時庭訊時,亦因發生呼吸急促及四肢僵硬之症狀,當庭倒地幾近昏厥,嗣經本院緊急將之戒護送醫,此與上述診斷書所載病症,及醫囑欄內載明需注意被告呼吸及四肢活動力等語相符,顯見被告確實有聲請人所述病症且有送醫治療之必要,再經本院審酌被告被訴之罪名及其情節,亦認為被告已無羈押之必要,是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經核應予許可,爰指定保證金二萬元,由聲請人或第三人繳納後,准予停止羈押。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一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六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鄭培麗
法官饒金鳳法官陳雅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