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保險上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保險上字第5號上訴人丙○○○訴訟代理人乙○○
戊○○被上訴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丁○○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保險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96年11月29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0月30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蔡文貴法官黃科瑜法官徐文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0月30日
書記官陳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