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3年度家補字第6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3年家補字第6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補字第669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應受監護宣告人乙○○為監護宣告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家事非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則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10月14日
家事第三庭法官羅婉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4日
書記官謝佳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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