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3年度監宣字第7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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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3年監宣字第7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監宣字第719號聲請人乙○○住○○市○○區○○路000巷00號15樓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甲○○為監護宣告事件,本院前業已函請聲請人補正下列事項,然迄未見補正。爰再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㈠請提出謝○○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請提出謝○○同意由乙○○擔任甲○○監護人、同意由王○○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之同意書(需有簽名或蓋章)。
㈢請提出照片等證據詳盡描述甲○○目前身體、精神狀況(例如
意識是否清楚?是否能表達?是否能聽懂他人說話?移動是否方便?日常生活是否需人照顧?是否具攻擊性、居住地址等等)。
㈣本件聲請監護宣告之原因為何?㈤本件聲請由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高雄長庚紀念醫院為精神鑑定
,是否希冀法官到場?抑或法官毋庸到場,待鑑定報告後再開庭審理?
二、承上,如仍欲提出本件聲請,則請遵期補正。反之,若擬不提出本件聲請,則請具狀撤回或另為其他適法之處理。中華民國113年10月14日
家事第一庭法官劉子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4日
書記官洪大貴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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