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21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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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21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110年度附民字第211號原告 邱榮宗 送達代收人 羅惠珍 被告 李泰年 被告惠山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鵬展 共同訴訟代理人 藍慶道 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0年度易字第31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被告李泰年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諭知無罪判決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二、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1月1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振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憶筑中華民國110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