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0年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附民字第四號
原告乙○被告甲○○被告丙○○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二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三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紀文勝法官冷明珍法官趙思芸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淑美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