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0年度續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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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0年續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續字第一號
聲請人乙○○
甲○○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錦湟 住雲林右聲請人對於民國九十年一月五日在本院民事庭成立之和解(八十七年訴字第三七二號)請求撤銷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司法狀紙規則提出符合規定格式之聲請狀,並記載左列各款事項⑴當事人及其代理人。
⑵請求繼續審判之和解及請求繼續審判之陳述。
⑶應於如何程度內請求繼續審判。
⑷請求繼續審判之原因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
二、按兩造人數提出書狀繕本。
三、送達雙掛號郵費每人十份。
四、提出委任書狀。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三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蔣得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韓乾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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