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5年度南小字第1541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甲○○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南小字第1541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5年8月18日上午09時3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27法
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孫淑玉
  書記官 凌昇裕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零陸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玖仟
伍佰陸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九日起至民國九十五
年三月二十六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5年8月1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凌昇裕
           法 官孫淑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華民國95年8月18日
           書記官凌昇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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