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單禁沒字第1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單禁沒字第1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禁沒字第12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不詳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8年度聲沒字第1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非制式子彈壹拾貳顆、制式子彈壹顆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係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於民國一0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以南市警永偵字第一0七0六二五00五號函稱有民眾在臺南市○○區○○路○○○○巷○號「熱帶嶼公寓大廈」回收室整理回收垃圾時,在一罐白色藥罐內,發現內有以黑色塑膠袋裝載之子彈二十顆,遂報警處理。惟經調查後,無法進一步查證該批子彈係由何人非法持有,而涉有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事證。上開物品經送鑑定後,均可擊發,射擊功能正常,均認為有殺傷力,此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出具之一0七年十二月七日刑鑑字第一0七八0一八00五號鑑定書一紙在卷足稽,是上開扣案子彈均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四十條第二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經查,扣案子彈二十顆,鑑定結果其中十八顆係非制式子彈,採樣六顆試射可擊發,經試射可擊發,認具殺傷力;另二顆均係制式子彈,採樣一顆試射可擊發,認具殺傷力,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一份在卷可查(見一0八年度他字第二四一號卷第四頁),本院認聲請人聲請上揭扣案子彈十三顆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另鑑定時試射之具殺傷力非制式子彈六顆、制式子彈一顆,因均已試射完畢,不另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三十六第二項,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四十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22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鍾邦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憶筑中華民國108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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