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0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0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10165號債權人東森全球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令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楊蕎瑀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楊蕎瑀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3年8月9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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