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1670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6705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訴訟代理人  陳慕勤
被   告  劉建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七年三月七日下午二時三
十七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姚水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書記官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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