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07年度營小字第4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7年度營小字第4號
  原   告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涂彥睿
  被   告  趙昆飛
上列當事人間107年度營小字第4號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中
華民國107年1月30日上午09時32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
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曾仁勇
  書 記 官 黃玉真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玖仟零參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
捌仟零參拾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七日起至民國一○四
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七點五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
計算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月3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記官黃玉真
法官曾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
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
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華民國107年1月30日
書記官黃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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