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7年度豐小字第34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豐小字第34號
原   告  陳萬順
被   告  紀泊呈李有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106年1月2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其於民國106年11月10日13時51分許因操作網路轉
帳時不慎,而將其本人帳戶之兩筆款項合計新臺幣(下同)
7萬元匯至被告所有之彰化銀行潭子分行帳號000-000000000
0000000號帳戶內,原告無法律上原因而匯款至被告上開帳
戶,被告受有不當得利,故請求聲明被告應返還上開7萬元
等語。
二、經查,上開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存簿明細資料及
彰化銀行自動化作業轉入帳號查詢表為證(卷4-5頁),而
被告經合法通知,並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以供審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第1項規定
,視同被告自認上開原告主張之事實,故堪信原告主張為真
實。從而,原告依據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7
萬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並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並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
所示,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7年1月30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林孟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1月30日
書記官江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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