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物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五號
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沒收物案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三六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貳陸公克)及殘留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之注射針筒壹支、斜削吸管參支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沒收,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規定。被告持有之白粉一袋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淨重○.二六公克),另被告所持有之注射針筒一支、斜削吸管三支,經檢驗結果均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殘留,此有法務部調查局鑑定通知書及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鑑驗通知書各一紙在案可考。按海洛因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所列之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而上開注射針筒一支及斜削吸管三支又與第一級毒品成為不可分離之狀態,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七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趙思芸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淑美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