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34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3431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理人 郭雅慧 債務人 林庭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佰參拾伍萬玖仟陸佰柒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附表:編號本金(新臺幣)請求利息期間(民國)年息請求違約金期間(民國)違約金計算方式1434,585元112年8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4.19﹪112年9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按前開利率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開利率百分之二十,違約金之收取最高連續收取以九個月為限23,875,380元112年10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2.43﹪112年11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349,705元112年10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15﹪逾期第一期當月計收違約金300元,連續逾期二期時,當月計收違約金400元,連續逾期三期時,當月計收違約金500元,違約金之連續收取最高以三期為限日起以三期為計算上限,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